1959年秋天,爱好武术的香港青年李小龙就读于美国西雅图市埃迪森技术学校。一天,两个女同学惊慌地向他求救,她们的房东——白人伯顿正欲强暴菲律宾籍女生阿罗约。李小龙迅速前往,徒手打碎房门,给了伯顿一拳,救出了阿罗约。伯顿随即报警,指控李小龙为了帮助同学,暴力胁迫他降低房租,李小龙遂被关押。承办此案的黑人女警官赖斯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后,发现了事实真相。
但是,警察局长一向歧视有色人种,轻信了伯顿的证词,坚持认为李小龙是罪犯,要将他绳之以法。在赖斯向局长汇报案情时,两人展开了一场论辩——
第一回合
局长:(蛮横地)好了,好了!本案已经很清楚了!
赖斯:不!局长先生!本案还可能有另外的情形。假设……
局长:(摆了摆手)我们要的是事实或证据,而不是什么假设!
赖斯:恰恰相反,我们对本案的进一步调查,正是从假设推理开始的。当事人阿罗约说,案发时她的房东伯顿先生,正在对她实施强暴。布鲁斯•李(李小龙的英文名)是为了解救阿罗约才攻击伯顿先生的。
【点评】引述证词,针锋相对
表面看来,伯顿的指控倒也合乎逻辑,言之有据,因此,局长以偏概全,草率作出案情“很清楚了”的结论。但赖斯警官针锋相对,指出“还可能有另外的情形”,提醒对方:伯顿的指控仅仅是一面之词,未可轻信。面对局长对“事实和证据”的强调,赖斯立即点明假设推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接着引述了阿罗约的证词,提供了了解案情的最佳突破口。双方当事人解释的李小龙动用暴力的原因大相径庭,孰真孰假?显然,案情仍需探究,此时结案为时尚早。
第二回合
局长:(面带嘲笑)是吗?可是你有别的证词或目击者吗?
赖斯:如果阿罗约小姐的自诉是事实的话,那么她当时的高声呼救,一定会被邻居或者恰好路过案发地的行人们听到。而我们的调查也正是从寻找听到过呼救声的证人开始的。(出示证人的笔录)这是一对夫妇提供的证词。他们说,案发时他们路过案发地,曾经听到屋里传出女子的呼救声。而这一证词与当事人阿罗约自诉案发时正在遭受伯顿先生强暴的证词是完全一致的!
局长:但他们没有亲眼目睹屋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赖斯:但是,他们却亲眼目睹了另外两名女生赶过来敲门。随后,又看到了那位叫布鲁斯•李的小伙子砸开了房门,冲了进去,屋里的女子的呼救声也同时停止了。难道这还不能说明屋里究竟正在发生什么吗?这也是一个证据!如果当时屋里不是正在发生房东强暴阿罗约的事,那么,我们的当事人布鲁斯•李也就不可能采取如此紧急而粗暴的办法破门而入了。
【点评】追根溯源,步步为营
面对局长的追问,赖斯首先假定“阿罗约小姐的自诉是事实”,然后追根溯源,断定其呼救声一定有人听到,随即亮出了当时路过案发地的一对夫妇的证词,毫无疑问,“阿罗约小姐的自诉是事实”!但是,局长以“他们没有亲眼目睹屋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为由,试图否认证词的真实性。赖斯警官步步为营,列举证人“亲眼目睹”的种种事实,以犀利的反问回击对方,之后的因果假设,更是合情合理,不容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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